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嘉義縣鄉村永續發展協會章程

嘉義縣鄉村永續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鄉村永續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以推動農村產業升級、鄉土文化傳承、自然生態保育及鄉村永續發展,使成為生產、生態、生活、休閒、養生兼備之良好環境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農漁產業升級、品牌建立、轉型經營、促進鄉村經濟 發展。
二、社區老人、婦幼、新移民之關懷輔導,促進族群和諧共融。
三、建立地方文史資料、保存文化資產、推廣藝文活動、開發文化創意產業。
四、關懷自然生態環保議題、建立正確治水防災觀念、辦理教育訓練宣導活動等。
五、協助社區推動社造及促進農村再生相關工作。
六、推動鄉村休閒產業、舉辦親子、兒童、青少年之夏令營、冬令營、鄉土教學、銀髮休閒活動等。
七、 辦理社區民眾技能訓練,提升謀生能力及促進就業等工作。
八、協助政府對於與鄉村永續發展相關之各項政策之推動執 行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活動。
九、接受政府機關與團體會員及本會會員委託之服務事項。
十、其他符合法令及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設籍或服務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會員。
(二)贊助會員:非設籍或服務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1000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